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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中面对委托方的百般刁难,制作方该“认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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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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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中面对委托方的百般刁难,制作方该“认输”吗?
【原创】文/汐溟 李祎璠
序言:交付验收经常存在于委托创作合同的履行当中。当委托创作合同中出现制作人交付成片质量未达到委托方所期望的效果,特别是双方对于成片具体呈现方式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是否能认定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呢?
案件事实:A公司与制作人B签订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约定B需要为A公司提供后期制作服务,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需要包含的特效镜头,其部分内容表述为“开场中主人公翻开日记本,上面写满了密密麻麻的字。同时配合OS的一组二维动画。”但在B交付成片后,A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成片质量不合格,存在“特效部分的二维动画做的粗糙”、“镜头表达不够准确”、“部分特效失真”等问题并以此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特效是否粗糙、镜头表达是否准确、特效的失真等问题较为抽象,没有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双方对具体镜头及对应的呈现方式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不应以一方的主观感知为由认定交付的成片质量不合格。因此,制作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项下委托创作质量问题的争议在于所交付的创作作品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而由于委托创作作品自身的特性,国家并未规定强制性检验、验收标准,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合同自由原则对验收标准进行灵活约定。实践中委托创作合同的验收标准少数为可量化、明确具体的标准,如关于影片架构、时长、场景内容等,大多数的验收标准为不可量化且高度概括,无疑为委托创作质量问题的争议解决增加了难度。
既然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不能作为解决争议的唯一标准,那么实践中评判委托创作作品是否合格的标准为何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善川认为,衡量委托作品的完成质量,可在合同法框架下,尊重意思自治并考量合同履行,采用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推定标准为辅助,以主观标准为参考的综合衡量标准。所谓客观标准,是指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的明确可量化的验收标准, 或者行业习惯普遍认同的标准,此标准旨在评判合同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缩小争议范围。推定标准,是指委托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合理认定为一种默示行为。主观标准则是判断委托作品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即作品是否符合委托方期待。具体可参考以下两份判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京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制作的用于审查的宣传片亦已播出且给予制作方署名权,在此情况下,委托方以其“没有认可原告的制作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为由否认制作方提供的特效质量,显然与事实不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京73民终1234号判决书中认为,即使甲方针对影片提出了较多的修改意见,并基于此形成了增量的补充协议,但在制作方提交成片的基础上将其与其他影片组合成完整视频并提交大甲方审核,依常理至少能够推断制作方所交付成片已基本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总之,委托创作合同质量问题的争议解决可依次选择客观标准、推定标准和主观标准,因此委托创作成片质量不符合期望,并不必然导致制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2641号。